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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自建房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11-28    来源:

关于强化自建房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建房施工行为,加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ob欧宝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1号)《ob欧宝 关于严格规范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意见》(武政规﹝202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市拟定了《关于强化自建房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11月28日至12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

联系人:马如旺;

联系电话:0310--5639200;

电子邮箱:wacgfgk@163.com

关于强化自建房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建房施工行为,加强自建房的施工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ob欧宝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1号)《ob欧宝 关于严格规范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意见》(武政规﹝202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ob欧宝 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审批,加强安全质量监管

房屋建筑进行开工建设,除完成相关规划审核、审批手续外,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强化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履行建设方、施工方的施工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房屋建筑,须向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交规划、用地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资料提出开工申请,经同意开工,并接受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必须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1号)规定要求,在行政审批局完成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质量备案等工程建设手续,并接受住建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落实监管责任,查处打击违建行为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强化自建房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相关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等手续的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责令停止施工仍不停止的,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中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公安部门应当对相关建设方、施工方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危险作业罪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的工程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对其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指导乡镇对辖区内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制定村镇住宅及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服务合同文本。对未按要求办理或未按相关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手续进行施工的、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移交公安机关。

(二)各乡镇、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房屋建筑的工程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严格监督管理其设计单位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对辖区内未按要求办理或未按相关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手续进行施工的,依法予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改正的,移交住建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移交公安机关。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联合相关乡镇、部门对城区范围自建房、违建的施工安全的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发现的建设施工生产安全隐患行为,对拒不停止、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负责对对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的依法查处。

(四)公安局。负责对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依法查处;负责对构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五)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有关乡镇、部门私自批准、支持、纵容、庇护、放任违法施工、违法建设,或干部职工违法违规建设施工的、没有及时履行发现制止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职责的追责问责。

(六)检察院。负责对存在危险作业等重大施工安全隐患行为和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依法追查。

(七)法  院。负责涉及危险作业等重大施工安全隐患行为诉讼案件的及时依法受理、判决。

 

附件:

1.违法建设行为告知书(模板)

2.违法施工行为告知书(模板)

3.案件移送函(模板)

4.违反自建房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流程

5.《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

 

                     ob欧宝 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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